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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应遵守何种程序
2008年4月21日 05:30
来源:解放日报 选稿:崔笑愚
  一家饭店的钱经理来电询问:饭店的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经过领导层的认真讨论,准备减裁一批员工。那么,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下,我们单位在裁员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在被裁人员的选择上又要遵照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朱善武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若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给予法定的经济补偿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
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而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按规定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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