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先生委托出租的房屋,竟被房产公司卖给了房客吴先生。为此,徐先生将吴先生告进法院。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搬出该住房,并支付徐先生房屋使用费1700元。
房产公司由于欠徐先生钱,就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抵债。当时徐先生未能办理该住房的产权登记,遂委托房产公司出租该房并代收房租。2002年5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租下徐先生的住房,随后又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房产公司购买该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29日,徐先生起诉要求吴先生迁出,由于未取得房产证,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去年12月,徐先生取得该住房产权证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搬出,并支付他房租5万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与房产公司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未能取得房屋产权,其与公司间仅存在债务关系。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徐先生有权要求吴先生搬出系争住
房。由于徐先生去年12月才取得产权,故无权主张此前的使用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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