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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夫妇离婚时约定,两居室房屋的南侧一间归丈夫,北侧一间归妻子。这一约定,被白纸黑字地写在了“离婚协议书”中。
索先生和张女士于两年前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索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居室南侧的一间房归索先生所有,北侧的一间则归张女士所有。很快,两人便按此协议各占有原居室的一间房。不料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对房屋的原分割方式产生了不满,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索先生对此一口回绝。他表示,双方自愿签字的离婚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张女士不得反悔。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女士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夫妻离婚,可否约定“
各占一间房”?
说法
受理这起案件的法院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的产权。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可见,索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已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属无效。张女士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无效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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