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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散步”
2008年1月22日 04:04
来源:解放日报 选稿:施卿
  近日读报,读到国内一家媒体报道,说是某地一些市民,以“集体散步”来“表达自己意见”云云。

  这则新闻,颇费思量,读了之后,令人大惑不解。什么原因呢?因为散步本是个平和的好习惯。散步的特点,皆在于“散”。而一个“散”字,按照《辞海》的解释,便是“分开;分散。与‘聚’相对”,可见其特征。而按照现在这则报道所说,该地的“集体散步”,实为群聚而行,还有少数人打标语、喊口号的,这哪里是“散步”?

  这种“散步”,说是拿着“对公共设施、市政建设的意见”,到闹市区、马路上、广场中来“发表”,而且是群集而出。于是明眼人一看就清楚了———这哪里是“散步”,这不就是变相的游行么?而游行也好、集会也好,我们国家有法律,而且世界各国也都有规矩,那是要申请、批准,方可在指定时间、按指定路线、照指定方式进行的呀!哪能想游就游、欲行便行呢?

  其实,市民表达对公共事
务的意见,本来是有许多合法的途径的,完全不必采用变相的“散步”或曰实质上的违规游行这种方式。例如有的地方,为了一些重大市政工程的完善性和利民性,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网上网下的反复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又例如政府或开通专线电话,或上门征询意见,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的反映;再例如政府召开各种座谈会,以便大家表达看法,逐步形成共识,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把好事办好,把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也为正当的意见表达,开通了畅通的渠道。有什么必要去尝试“集体散步”这种变相的违规游行之举呢?这不但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还可能带来不好的后果。

  所以说,表达意见,还是要回到正确的方式、正常的途径上来,回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在有效沟通平台上,真正合理地解决矛盾,实现互利共赢。不知读者诸君,认为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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