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航空公司空姐袁小姐未经公司批准不辞而别,她的父亲被东航告进法院索赔13万元。近日,经静安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袁父支付东航7万元,东航为袁小姐办妥退工手续。
2003年11月3日,袁先生作为担保人,认可女儿袁小姐与东航签订乘务业务培训协议,约定:东航保送袁小姐参加香港国泰航空公司为期一年半的培训,袁小姐须在东航服务8年,若违约则支付违约金每年2万元。
2005年5月13日,袁小姐完成培训回东航工作。去年7月20日,袁小姐向公司申请两年事假,未获公司应允。同年8月1日,袁小姐不再去公司上班。公司通知袁小姐必须在9月25日到岗,否则视为自动辞职。9月22日,袁小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双方于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东航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袁小姐须支付东航违约金13万元。在无法找到袁小姐本人的情况下,东航把袁父
告进法院,要求他代女儿支付13万元。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终达成上述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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