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仰面跌下站台被行驶而来的列车碾压身亡,到底是他自行躲闪而致,还是被人推倒跌下?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视听资料为主要证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车站工作人员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今年2月18日16时许,某车站外勤助理值班员倪某在2号站台接发1478次旅客列车。列车启动后,乘客池某因未能乘上该次列车迁怒于倪某,就走过去推搡倪某。推搡中,池某倒退跌入站台,倪试图拉他没拉住。池被1478次列车轧断颈部,当场死亡。事发后,倪某当即告诉值勤民警,并自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倪某承认他是造成池某跌下站台的责任人。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倪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辩称,自己没有推池某,只是在池某推他时挡了一下。为查明池某跌下站台的真正原因,合议庭在庭前观看了车站现场的监控录像。画面反映:当时池某站在1.5米黄色安全线处,背对已启
动的列车先推搡了倪某,紧接着倪也推了池某一下,池倒退几步。倪下意识去拉,但池已掉下站台。通过池某猛然后退的图像,合议庭判断池某跌下站台的致命原因是被推了一下,而非“挡”了一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身为车站外勤助理值班员,应预见其推搡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倪在遭到池某责怪和推搡的情况下,冲动地用双手推背向行驶中列车的池某,致使他跌下站台被轧身亡,其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由于倪某主观上没有使他人伤亡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还有伸手救助的行为,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作出处罚。
一案一议
视听资料是关键证据
上铁中院唐毅
池某已身亡,而倪某又对自己实施的行为避重就轻。池某跌下站台的原因成为本案焦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视听资料是法律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
视听资料不受人的干涉,相比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更具客观性,更能准确反映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因此,法院根据视听资料确定了倪某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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