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小陈在学校球场打羽毛球时,不慎挥拍击中身后捡球的同学小王,致小王左眼残疾。为此,小王将小陈和学校告进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6万余元,打伤小王的小陈不承担责任。
2005年3月30日下午,小陈在学校体育馆内的羽毛球场地上打羽毛球,小王则在场地旁的过道上打羽毛球。小王见羽毛球落到场内,就跑进去捡球,此时小陈正接球,球拍不慎击中小王,导致小王眼镜片破裂伤及眼睛。经多次治疗,小王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但仍留下后遗症,左眼有外伤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构成十级伤残。今年1月,他将小陈和学校告进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在正式场地上打球,难以预测到身后有人进入运动区域,虽然他是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运动场馆未尽管理义
务,过错明显,应承担民事责任;小王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认识到随意进入他人正在运动的场地具有危险性,他在未发出提示的情况下进场捡球受到意外伤害,自身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的民事责任,其余责任由小王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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