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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呼吁设立公益诉讼 公民能直接起诉环境违法
2007年3月15日 04:01
来源:解放日报 选稿:顾卓丹
    专题:2007全国人大政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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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让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企业、村庄、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连日来,不少代表建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人得而诉之。

  郑惠强代表提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上的破坏,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这些情况,不仅对经济社会造成了损失,还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环境侵权具有广泛性、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而受害者往往是普通公民,单枪匹马无力提起环境侵权诉讼。当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出现疏漏时,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有效制止。姚莉代表介绍,为解决这一矛盾,不少国家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规定:任何个人、公民或公众团体都可以在法院对污染者提出要求其遵守环境法的诉讼,而不问违法者是个人、公司、联邦或州政府机关及其企业,甚至于政府。

  代表建议,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无论是直接受害者,还是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检察机关,抑或具有专业资质的环保组织以及社会一般公众,都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或者提起诉讼。郑惠强分析,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污染者实行监督,也能改变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情况。

  姚莉代表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要追究企业法人和实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个人也同样如此。她举例,如高空抛物就可以追究环境污染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法律责任,如果因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追究人身伤害的责任。

  代表们提出,政府应是环境第一责任人。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推行行政问责制,避免一些地方政府以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为先,而造成环境污染。各级政府负责人应是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每年考核政府官员的重要内容,并且由同级人大进行考核评价。郑惠强代表还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有较高参政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广大公众参与,而我国一些环保团体的迅速发展顺应了这种需要。应当积极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环保工作,发动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关注环境、关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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