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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信用卡遭盗窃后,被人拿到商场肆意地刷卡消费。卡主的损失应该由审核不严的商家“埋单”,还是由卡主自认倒霉呢?
薛女士在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该卡背面左下角留有薛女士的签名。2006年1月的某天,薛女士发现该卡连同自己的身份证一起被盗,便立即通过电话向发卡银行挂失并报警。然而,在这张信用卡挂失成功前,已经有人用这张卡在某商场消费了4000余元。薛女士认为,由于商场对信用卡上的签名和持卡消费者的签名是否一致审核不严,才导致不法分子刷卡消费得逞,所以,商场理应赔偿自己由此遭受的损失。商场拒绝了薛女士的这一要求。于是薛女士一纸诉状告进了法院。
顾客的信用卡被盗刷
,商家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
说法
受理此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都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对信用卡挂失之前的透支金额,一般由持卡人自行担责;其次,卡主与商户之间的损失多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法院主要审查商户有无依法依约审查持卡人身份资料、签名、相貌等,法院同时也会审查持卡人有无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等身份资料。
在对比签名是否一致时,由于持卡人的信用卡已经丢失,法院主要是将信用卡申领时的签名以及以往消费单上的签名,与盗刷时的签名相比对,如果签名明显不一致,那么涉案的商家就属于没有尽到核实签名的审查义务,据此,商家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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