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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偷拍隐私照网上传播 多数市民对此行为极反感
2007年12月25日 03:53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海燕 选稿:施卿
  近日有报载,本市海宁路某房东在卧室和浴室安装4个摄像头,偷拍7名女房客的日常生活,被警方处以拘留7天、罚款500元。类似该房东的偷拍行为并不多见,但生活中的手机偷拍事件无处不在,都市人稍不留意,就成了别人的“模特”,更有甚者,成了网络偷拍帖的主角。

  多数人缺乏警觉

  在广告公司上班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她曾穿着“露背装”乘地铁一号线,到人民广场站换乘时,察觉身后有人拿手机偷拍,可一回头,那人影就闪开了。

  赵先生曾在地铁里看到“手机狗仔队”,站在一角偷偷打量穿得比较火辣的女子,趁人不注意偷偷把手机往下移,朝女子裙下迅速按了几下。

  “去来福士广场吃饭时,偷拍了几张漂亮妹妹的照片”、“在某公园拍到情侣亲密照片。”公共场所的“偷拍”无所不在。记者采访中,多数市民对偷拍极为反感,但很少人对此有警惕意识。
一些市民表示,手机偷拍很难察觉,手机厂家应该在光线、声音等拍照方式上做些“提示”设计,让人清楚辨别是否在拍照,这样能避免很多麻烦。

  但记者发现,不少手机厂家甚至以方便“偷拍”为卖点,类似“出售经典偷拍手机”的广告语在手机销售网上随处可见,甚至有手机打出“偷拍王”的旗号。

  偷拍帖受网民争议

  记者发现,网上偷拍照的拍摄角度多为侧后方或自下而上,内容涉及女性的脸、胸部、腿部等,这些偷拍曝光别人隐私的帖子通常点击率都很高。网民们的评论大多是“不错”、“好帖”、“真实”等。也有网民认为这是“一种娱乐方式”,对此表示理解。

  尽管不少网民对此类行为态度并不明确,但仍有人对网上发布偷拍照片的行为予以谴责。“未经同意曝光他人隐私照片,这侵犯了别人的隐私。”

  而一些市民对支持上传“偷拍”照片的网站论坛也颇有微词:用手机偷拍隐私是个人素质问题,而网站以公开这些照片、刺探他人隐私为盈利手段,是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市民吴先生认为应对网站内容在法律上作出一个界定。

  偷拍属民事侵权

  恒泰律师事务所张一君律师认为,手机偷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属于民事侵权,一经发现,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他表示,受害人还可起诉传播偷拍照片的网站,要求对方撤下照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律界人士表示,相关法律虽然已将偷拍、偷窥等行为明确定性为违法,可处拘留或罚款。但目前我国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偷拍者的举证存在困难,对“偷拍”行为也没有明确界定。法律专家还指出,如手机偷拍照片带有色情成分,如在游泳池、浴室等特定场所偷拍,给被偷拍者生活造成干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应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恋人,出入公共场所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一旦发现被偷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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