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2006年8月15日就《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刊登于2006年6月28日《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一)第三十四条关于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规定是否可行;(二)第三十五条关于规范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具体举措是否妥当;(三)对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其他建议。
二、听证陈述人报名办法听证会将直接听取听证陈述人的意见。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8月1日至8月3日登录网站或者拨打电话报名,报名时应当表明身份及自己所持观点。报名网址:东方网(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报名电话:23112341(上午9:00至下午17:00)。听证陈述人经遴选后确定。
届时,听证陈述人凭通知出席听证会。
附:《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条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6年8月1日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准则)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设置设施应当符合市市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准则》,并确保行人通行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益设施规定)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电话亭、公交站点(牌和亭)、出租车扬招牌和道路停车场咪表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当符合各设置单位的行业设置规划。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应当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共同确定设置位置。
禁止占用宽度小于1.5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除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以外的其他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新建、改建、扩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同步设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
第三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许可规定)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本行业管理部门设施设置的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在宽度大于3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确保设置后城市道路人行道通行宽度不低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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